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的告知事项
1、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规、规章和规定的要求,公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
2、公告期限:自信息发布起7个工作日。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4、联系方式:电子邮件(qphpgzfk@163.com)、传真(021-69714385)或信函(以邮戳为准)方式提出意见。
信函请寄至: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6189号青浦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201799)。请在信封上注明:对XXX (建设项目)的意见。
确认
项目名称 |
批文名称 |
批文号码 |
批文时间 |
批文内容 |
告知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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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传真(021-69714385);信函请寄至: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6189号青浦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201799)。请在信封上注明:对XXX (建设项目)的意见。